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LEV-113-士簡-882-20241119-3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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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淡水大學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郝正達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洪明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