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簡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LEV-113-士簡-899-2024101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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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99號 原 告 李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禹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12年 度審金簡字第281號詐欺等案件(下稱本件刑案)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600,000元及利息。 經查,本件刑案檢察官係以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下午1時許 ,在原告住處欲交付金錢予被告時,將被告逮捕,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 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被告本件 刑案詐欺、洗錢犯行既屬未遂,原告於本件刑案即非因犯罪而受 損害之人,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規定未合,惟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140,48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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