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LEV-113-士簡-917-20241108-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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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917號 原 告 郭○○ 法定代理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袖綸 法定代理人 郭鎮榮 被 告 林○○ 法定代理人 林科澄 陳雅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其中新臺幣柒拾伍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 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緣被告於民國 113年3月26日下午3時左右,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文昌國小,因細故與原告發生肢體衝突,具體情形是學校班導說打掃時原告拉被告的頭髮,被告就生氣以手掌摑原告左臉,致原告因而受有頭部左顴骨2.5X0.5公分大小紅腫之傷害,原告因治療上開傷勢,因而支出新臺幣(下同)844元醫藥費用,且被告上開所為,屬不法侵害原告身體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造成壓力創傷致恐懼上學,另應賠償原告100,000元精神慰撫金。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84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是因為被告在群組中說原告喜歡的動漫人物 很醜,就先在LINE群組中恐嚇被告,傳拿刀子的貼圖給被告,後被告經過原告班級門口,是原告先拉扯被告的頭髮,被告會痛才還手打原告巴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於上開時、地以打巴掌方式,以手 掌掌摑原告左臉,致原告因而受有頭部左顴骨2.5X0.5公分大小紅腫之傷害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及受傷照片等件為證,被告對有打原告巴掌一事不爭執。則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844元醫藥費用,自屬有據。又本件被告不法侵害原告身體權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認定於前,堪認原告精神上自受有一定程度之痛苦,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為國小同校同學關係,另參諸被告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74頁)及班導傳送予原告之母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68頁)可知,原告僅因被告在群組中說原告喜歡的動漫人物很醜之細故,便在群組先對被告傳送「你最好不要遇到我 不然你就完蛋了」、「我要你跪下跟狗卷道歉 你給我小心一點」及拿刀子的漫畫貼圖給被告,後又先抓被告的頭髮,被告才還手掌摑原告巴掌造成上開傷勢等雙方發生衝突之原因、過程,兼衡原告遭被告傷害所受傷勢狀況及兩造身份、地位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尚屬過高,認其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於6,000元之範圍內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於請求被告賠償6,84 4元【計算式:844元(醫療費用)+6,000元(精神慰撫金 )=6,8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新臺幣(下同)1,11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75元及 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