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LEV-113-士簡-946-20241029-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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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張炎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0號)行言詞辯論,原 告應陳報起訴狀所附修理費用評估單上記載修理費用總計新臺幣 (下同)923,929元與起訴狀所指修復費用416,476元不同之理由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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