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EV-113-士簡-946-20250319-3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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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炎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6,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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