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LEV-113-士簡-988-20241017-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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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明全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卓映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84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 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57,004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