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EV-113-士簡-993-20241129-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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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黃志遠 即 被 告 指定送達:桃園市○○區○○路○段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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