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LEV-113-士簡-994-20241018-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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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94號 原 告 陳輝國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張凱琳律師 被 告 莊雅閔 訴訟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訴訟代理人具狀提出證明其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 無法到庭聲請改期,該聲請改期狀於同年10月1日寄達本院,於1 0月4日始轉送至士林簡易庭收發室,故本庭於10月4日上午之言 詞辯論期日時未能即時得知被告訴訟代理人有合法請假。故本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