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第三人閱卷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EV-113-士聲-3-20250115-1
字號
士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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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許宏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第三人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三年度士簡字第七三八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強制執行事件 ,現由 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97007號執行中,因本院執行處命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士簡字第738號判決代相對人辦理分割登記,惟聲請人非該案當事人,聲請人就該判決內容有查明之必要,始得辦理分割登記,爰聲請閱覽該事件卷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執行處函文為證, 堪認聲請人為本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