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EV-113-士補-162-20250218-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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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62號 原 告 陳茂榮 鐘惠齡 林東科 賴國英 謝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國章、蔡燦宇、蔡絲禾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原告之簽名或蓋章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除陳茂榮外,其餘原告均未於起訴狀之具狀人或 撰狀人欄位親自簽名或蓋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法補正「所有原告均於具狀人或撰狀人欄親自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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