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LEV-113-士補-191-20241014-3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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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李錦霞(即李昱佑之承受訴訟人) 李家如(即李昱佑之承受訴訟人) 李芳玉(即李昱佑之承受訴訟人) 李嘉欣(即李昱佑之承受訴訟人) 李若喬(即李昱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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