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EV-113-士補-205-20241004-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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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劉文海 代 理 人 黃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文祥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16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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