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LEV-113-士補-227-20241108-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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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代 理 人 張雷貝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麗華等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 6,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