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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EV-113-士補-277-20241004-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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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寶殿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國弘 訴訟代理人 李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昱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