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EV-113-士補-285-20241004-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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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汪靖恆 代 理 人 陳宏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俊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12,9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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