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EV-113-士補-287-20241007-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林芸彤 訴訟代理人 林東利 被 告 許鈞皓 陳怡吟 許益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6,3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