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LEV-113-士補-295-20241018-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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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95號 原 告 杜明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信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