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EV-113-士補-303-20250211-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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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03號 原 告 許婷佳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原 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及後附證物之起訴狀,並附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