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EV-113-士補-316-20241023-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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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張士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翠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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