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LEV-113-士補-317-20241108-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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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昭揚縱橫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鈺醇 代 理 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44,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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