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LEV-113-士補-322-20241119-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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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22號 原 告 陳沛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文正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