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醫療糾紛)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EV-113-士補-330-20241112-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葉皓昀 被 告 台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被 告 李定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醫療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