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EV-113-士補-332-20241115-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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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陳晶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宇明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