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LEV-113-士補-336-20241119-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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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36號 原 告 王晨星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被 告 張銘旺 張明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守仁 被 告 張建發 張維鈞 張晴秀 張雙福 張清山 張惠美 張金鳳 陳張美鳳 張芳明 李麗色 張守仁 林宗翰 李啟煌 陳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振樺 被 告 張世朋 張文欽 張振樺 張越閎 張雪蔾 張若惟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8,817(計算式:(土地 面積100.2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萬4,186元×原告權利範圍2/ 81=15萬8,817,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