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LEV-113-士補-338-20241119-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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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張博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