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EV-113-士補-340-20241129-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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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吳宗穎 代 理 人 張育銜律師 複代理人 鄭惟仁 被 告 張金龍 周亦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龍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2,45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