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LEV-113-士補-347-20241127-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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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寧芝榮 被 告 高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而本院依職權調取 系爭房屋謄本資料之結果,系爭房屋於起訴時為地上樓層數為4 層,屋齡為54年6月,總面積為73.02平方公尺【計算式為:主建 物面積58.5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8.38平方公尺+共有部分6.0 7平方公尺(計為24.28平方公尺×1/4)=73.02平方公尺】之鋼筋 混凝土造建築,而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物價額試算系統計算 之結果,系爭房屋之現值應為新臺幣(下同)515722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57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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