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LEV-113-士補-354-20241202-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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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張欣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