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LEV-113-士補-356-20241204-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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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56號 原 告 A女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被 告 張致豪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