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LEV-113-士補-359-20241213-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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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59號 原 告 五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菊 原 告 陳冠翰 代 理 人 陳旭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盛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