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EV-113-士補-361-20241203-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吳彥廷 被 告 江佳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