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LEV-113-士補-365-20241216-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65號 原 告 丘欣茹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林立于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林邑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3,25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