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EV-113-士補-367-20241227-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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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廖桂瑩 葉家瑄 葉家妤 葉家妡 前列廖桂瑩、葉家瑄、葉家妤、葉家妡共同 代 理 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RAY CAMPUSANO GUILLERMO ANDRES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3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