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EV-113-士補-368-20241218-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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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68號 原 告 陳銀英 被 告 何品胤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4,4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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