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EV-113-士補-370-20250327-2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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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70號 原 告 游琇媛 被 告 蔡京芝護理師 (榮總醫院中正樓鑑定中心) 簡淑芬 (榮總醫療事務組組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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