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EV-113-士補-371-20241218-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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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71號 原 告 佟德川 被 告 王崑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