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LEV-113-士補-377-20241231-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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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77號 原 告 呂姜耀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6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金與起訴前利 息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本金65 ,000元及自113年3月16日起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7日按年 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合計為67,201元(計算式:本金65,000 元+利息(65,000元×6%×206/365年)=67,201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