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LEV-113-士補-381-20250116-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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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莊順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鄺承好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