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EV-113-士補-383-20250110-1
字號
士補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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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邱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易瑩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