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EV-114-士事聲-1-20250225-2

字號

士事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事聲字第1號 異 議 人 即 聲請人 邱奕懿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即異議人對於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113年度士司聲字第100號 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聲明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以113年度士司聲字第100號所為依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於同年11月2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即異議人(下稱異議人)之居所,異議人於同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聲請狀上所載本院收狀章戳可參,是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世居土地達40餘年,相對人財粗 勢大提告拆屋還地,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測量員誣指使用事實,擴大面積圖利相對人徵收費用及測量費,而異議人於原審即提出相關證據,但法院不加實質審理,反維護相對人聲請裁判費,故此為違法裁定請求撤銷。又原審審理中突更換法官,新法官不依前法官現場會勘事證加以審理,有偏頗不公之情況,並作出不利異議人之判決,有侵害審級之缺失,請求詳查事證以還公道,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之訴訟費用數額,並非就權利存在與否為確定;有關訴訟費用負擔之主體、負擔比例等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定之,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無從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3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訴訟事件,業經本院 以112年度士訴字第6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命異議人:1.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上如附件圖標示A、B、C、D、E部分之建物或地上物拆除後,並將前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相對人。2.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245,18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應自112年8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第1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相對人3,563元,及各期應為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復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字第304號裁定駁回上訴,異議人不服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645號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等情,有前開判決及裁定可參。又相對人因本件訴訟預納第一審裁判費共33,076元、第一審測量規費共27,200元,以上共計60,276元等節,亦據相對人提出本院裁判費及相關收據等件為證。基此,依第一審判決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分擔計算,本件異議人第一審判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為60,276元,則本院司法事務官據此以系爭裁定確定異議人應賠償相對人訴訟費用額60,276元,並應加給自系爭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尚無不合。 (二)異議人雖以前詞聲明異議,然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既 為非訟事件,系爭裁定及本院均僅能形式審究訴訟費用之範圍及確定異議人及相對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異議人上開指摘核屬實體上爭執事項,尚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得審究,自難據以認系爭裁定有何不當。從而,異議人指摘系爭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