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證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LEV-114-士全-3-20250117-1
字號
士全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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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添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宜蓁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