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LEV-114-士司聲-16-20250325-1

字號

士司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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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方志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債務,該公司於將債權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再讓與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經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與聲請人。聲請人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新北○○○○○○○○○○○○○○○○○○○),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大同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   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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