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EV-114-士司聲-2-20250224-1

字號

士司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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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金川 相 對 人 王素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共有 人之一,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如附件優先承買權之通知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旋依相對人戶籍址寄送    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關退回,聲請人無法 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如附 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往戶籍址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在該址居住,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覆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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