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LEV-114-士司聲-7-20250325-1
字號
士司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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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老莊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作達 相 對 人 陳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寄送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然遭郵務機 關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謄本、如附件所 示信函、退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往戶籍址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在該址居住,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覆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