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EV-114-士司聲-9-20250224-1

字號

士司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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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葉庭歡 相 對 人 陳建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 對人設籍在台北○○○○○○○○○(下稱北投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 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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