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EV-114-士小-133-20250311-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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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33號 原 告 宇鑫國際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洳 訴訟代理人 田方慶 被 告 巴特卡卡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張沛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其變更請求部分,屬於減縮訴之聲明,依前揭規定,原告所為變更部分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 2,25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