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LEV-114-士小-140-20250305-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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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4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陳品臻 蘇偉譽 被 告 林伊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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