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EV-114-士小-151-20250210-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51號 原 告 羅文婷 被 告 馨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䕒文 訴訟代理人 謝瀚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附 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因事實欄僅記載附件內容 為何,而未記載時地人事物,原因事實並非明確,無從自起訴狀內得知對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尚待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