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EV-114-士小-166-20250207-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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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66號 原 告 呂維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 求機車修繕費新臺幣(下同)7,250元部分,不得於過失傷害刑 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惟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