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EV-114-士小-169-20250331-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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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69號 原 告 王韋霖 被 告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47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7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97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